“为爱发电”剪辑短视频侵权吗?“圈地自萌”也要遵守法律边界
随着各类“次元壁”不断被打破,曾经“圈地自萌”里一些约定俗成的玩法逐渐走进大众视野:比如“剪刀手”用大量影视剧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网友未经授权将一些曲子重新填词进行翻唱、甚至还有一些网友翻译并私印外文言情小说……大家在感到新奇有趣的同时,也不禁质疑,这些“玩法”是否侵权违法。
“为爱发电”剪辑影视素材
进行二次创作侵权吗?
短视频的火爆衍生出很多新玩法,除了“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类视频剪辑之外,还有一些脑洞大开的“剪刀手”喜欢用不同的影视素材剪辑新的故事进行传播,那么这些行为是否会侵犯相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呢?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网友们利用已有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二次创作,则很有可能侵犯这两项权利。
“若未经授权将已发表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并传播,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构成侵权。”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卢亮律师认为,类似“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剪辑,以及把不同的影视作品剪辑在一起的“拉郎配”视频,较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对相关影视作品的改编。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首先这种剪辑行为涉及侵犯影视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如果剪辑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的,还有可能被主张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剪辑完又上传到公开的视频平台在互联网上传播,涉及侵犯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卢亮解释道。
有一些网友认为,只有当剪辑后的视频产生了营利才算侵权,“为爱发电”“只是分享”不算侵权。“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准确的。”卢亮解释,判断一个二次剪辑的作品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营利与否仅仅是一个非决定性的影响因素。“如果一般的个人用户基于爱好剪辑了一个商业影视作品,并将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虽然这个用户没有营利,但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部分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之所以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是因为影视作品权利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对他们的影响和损害没有达到需要启动法律程序的程度,又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通常也就不予追究。然而一旦权利人追究,用户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只要“使用原片不超过X分钟就不算侵权”,卢亮表示,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对于未经许可的视频剪辑,是构成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要从其使用的原作品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剪辑对原作品的可替代性等多个角度考量。”如果剪辑者剪辑的内容大部分来自于原片、其个人创作内容的比例很低,或是剪辑者虽然有自己的再创作内容,但剪辑里集中包含了原片最精彩的片段,亦或是观众通过观看剪辑者‘搬运’的片段集合和精彩片段的缩编,可以起到代替观看原片的效果的,剪辑者都较有可能涉嫌侵权。
一首很喜欢的歌
填词翻唱侵权吗?
如果网友很喜欢一首歌,未经歌曲曲作者、词作者授权同意,然后自行填词翻唱或者改编旋律并上传至网络平台,这样的行为侵权吗?
在2019年11月28日,歌手阿兰的工作室发布维权声明,称发现有人在未经官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填词翻唱阿兰的音乐作品,希望尽快下架翻唱歌曲。这份声明在古风圈和音乐圈引起广泛讨论,翻唱侵权的问题也由此浮出水面。有网友整理了涉嫌侵权阿兰作品的填词翻唱歌曲,发现多达上百首,而牵涉在内的古风歌手众多,有一些在圈内已颇有名气。同年12月1日,阿兰发微博表示,很多翻唱歌手已主动与他们联系,并下架了翻唱的歌曲。

阿兰工作室微博截图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网友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或在公开场合营利性翻唱,或演唱重新填词后的歌曲,均构成侵权。
“翻唱音乐作品本身不侵权,为什么?如果翻唱发生在家中,自己自娱自乐地翻唱,这属于非公开表演,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翻唱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意味着其上传音乐作品表演的录制品,一旦上传就是两个行为,一个是复制,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多数情况下,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覆盖了因录制和上传的复制权的许可。如果拿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则没有问题,否则这个行为会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此外,重新填词并公开利用的行为,视情况还可能构成对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卢亮认为,给原曲重新填词如果是全新创作而不是改编原词,则不涉及侵犯词著作权,但是对于原曲和原伴奏音乐的使用涉及侵犯曲著作权及录音制品制作权。如果属于个人爱好的小范围使用,应注意对原作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不公开传播,以避免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自行翻译并印刷
外文言情小说吗?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升,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接触到外文读物,一些翻译能力较好的网友便自发将故事进行了中文翻译,在国内社交平台进行分享。同时,一些喜欢收藏“纸质版”的网友自行联络印刷厂,组团付费印刷收藏,这种行为是否涉及到侵权呢?
王迁表示,如果将翻译后的故事印出来的唯一用途是个人收藏,没有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目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将一本印刷品借给几个朋友传阅,不属于公开传播,也并不侵权。但如果公开出售印刷品,则侵害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和几个朋友共同付费印刷,也要视后续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卢亮对此也给出回答:“数量很少的私人收藏可以构成“个人使用”、或学理上称之为“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而售卖、范围较大的传阅、组织多人付费印刷则涉嫌侵犯原作的翻译权,以及未经许可翻译作品对应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泛二次元玩法”中
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吗?
往往提到“泛二次元玩法”中的侵权问题,都会不可避免的提到一个词:灰色地带。小众圈层玩法中真的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吗?
王迁认为,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完全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依据,不存在其他标准。上述法律规则在国际上具有高度可比性,基本是完善的。
卢亮同样认为,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灰色地带”。所谓“灰色地带”的出现,更多是由于著作权的私权利属性带来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不举官不究”。以二次创作为例,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一般情况下持否定态度,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许多原作品著作权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对这些未经许可的演绎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侵权者也没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久而久之这种侵权行为似乎就有了“合理性”。
卢亮表示,对于这样的现状,或许我们应辩证看待:法律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保护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抹杀二次创作的活力和积极性。
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问题,卢亮也表示,2021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将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以及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均有助于创作者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卢亮坦言,很多时候,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制需要与市场和行业主体的自律相结合。“此前70多家影视公司和视频平台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就表明行业内主体对于共同遏制未经授权使用影视作品的行业乱象,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当行业形成共识,很多著作权法律问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卢亮还表示,现在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所增强这是好事,但仍不够。法院和行政机关作出一些著作权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并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学习、讨论和研究,有利于推动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执法规则的发展完善,也能让人们更好地了解、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此外,他还提到,商业授权的实践机制如果能够发展得更加成熟,也有助于在尊重各方权益的情况下,促进作品再创作的繁荣发展。
无论何时,“圈地自萌”都不应把法律置于圈外,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才能让大家热爱的圈子始终葆有向上的、蓬勃的生机。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五分钟讲完一本书?抖音或快手主播要小心别侵权了
近些年来,我们常常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一个热剧或者一部当红电影,一部网络文学作品,正红火之时,却被网友扒出来说是“融梗”之作。其中也包括电影《少年的你》这样的作品,也受到这样的争议。但是到底什么是“融梗”,它离抄袭有多远,却一直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各路观点也是众说纷纭。
有的人认为它就是变相的抄袭,涉嫌侵犯被融梗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的人认为,融梗虽然不光彩,但也算不上抄袭,更多像是一种合理借鉴。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合理的借鉴,毕竟,文化发展繁荣建立在对前人创作的继承、发展基础之上。以至于《少年的你》原著《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作者玖月晞,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述,“我比任何人都希望有准确且专业的标准,‘融梗’的定义如果一直混淆,让它合理化、扩大化,每个创作者都有可能成为被指责的受害者,那是对创作自由更大的伤害。”
业内人士怎么看?时值3.15来临,封面新闻记者采访到我国目前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科幻世界》前副主编,现为科幻机构“八光分文化”创始人的资深科幻编辑杨枫,复旦大学首届MFA创意写作硕士、南科大吴岩教授带的科幻博士,同时也是钓鱼城科幻中心创始人张凡,对创作“融梗”、“撞梗”等现象进行了详细分析。
其中张洪波还特别提醒,除了个人要注意尊重别人的版权,以免侵权之外,负责传播的平台也有相应的保护版权的相关注意义务。他透露,他们目前正在检测,在当下一些大的网络平台、聚合平台,比如快手、抖音、有声读物平台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作品,被非法使用的情况,同时也鼓励会员自己去查,“我们帮助会员维权。之所以会选择大的平台,是因为大平台对会员侵权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以儆效尤。”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不能简单说‘融梗’违法或者合法,而要针对某一个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融梗”主要出现在网络文学、影视作品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词。目前我国的字词典都还未收录。想要界定这个词,本身就有点难度。根据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所谓融梗,大概就是把别人的故事结构、情节模式、剧情走向等,融入到自己小说或者剧本创作中。
对于“融梗”,张洪波说,“不能简单地说它是违法或者合法,而要针对某一个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融梗现象,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还需要大量细致的科学分析、比对。”他提到郭敬明抄袭庄羽作品和于正抄袭琼瑶的案例,“郭敬明那个案例,属于简单的,就是字、词 、内容的相同或相似,一般人都能判断出来。但于正对琼瑶作品的抄袭,就显得比较难判定。因为电视剧作品,主要是情节、桥段、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特点、结构等的抄袭,光看剧本或者演员台词,是比较难看出抄袭的,需要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张洪波还提到一种现象是“组合式抄袭”,比如《锦绣未央》被网友进行细致对比指控其抄袭了200余本小说,最终有12位作家站出来维权,诉诸法律后维权成功。
根据《著作权法》,对别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在《著作权法》22条详细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对于融梗现象,如果没有专业知识或者下大功夫去比对,很难发现。现在不少影视作品的编剧是一个团队,他们各自都看了听了很多东西,融合在一起。而且这种融合,是不是一种正常的营养吸收或者合理使用,“也需要科学地具体分析。”张洪波还提到,在网络文学领域,抄袭现象的确比较严重,“近些年,在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或者委员,专门就网络文学发展提了一些建议,其中就有网络文学平台加强审核和社会责任担当、网文作者应当树立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版权、鼓励原创等内容。”
在影视剧本创作领域,由于经常出现集体创作现象,尊重他人版权,保护自我权益的意识也有待提高。张洪波提醒参与创作的人,在与他人交流时,也要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比如几个人在一起聊,你分享你的想法,你的创意,最后被别人听去了,变成他的了。你维权就很难。因为法律是保护有载体有形式可复制的作品,仅仅是想法、点子、创意,是不受保护的。你最好是先自己录个音,或者写出来大概也行。”

五分钟讲完一本书?
小心侵犯作者的改编权、表演权
当下生活节奏匆忙,很多人没整块时间读书,会选择在音频听有声读物或者视频网站上看别人“五分钟讲完一本书”等小视频。对于那些讲别人作品的读书博主,张洪波也提醒他们要注意尊重他人版权,小心不要侵权了。“作者或者出版社为了宣传一本书,请一个当红博主来讲书,这是属于彼此知情、商业的一种合作。还有就是传播平台已经被授予版权,然后进行付费收听或者收看,这也是一种合作。但是,如果一个博主未经文字作者或者版权方同意,就将其文字作品录制成相关音频或者视频产品,尤其是还进行一些艺术加工,像以前广播剧那样,即使署名作者来源,也可能涉嫌侵权,比如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表演权。(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作为中国文字著作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和他的同事经常会接到一些朋友的电话,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自己文字作品在某知名网上电台上或者某视频网站上被别人朗诵,“想让我想办法让对方删掉或者给版权费等。我的建议一般都是,仔细观察一下对方是否付费收听收看,是否上广告,是否直播卖货。现在是一个讲究流量变现的时代。这些账号,一开始是纯粹免费分享,但是等到账号受关注度变大以后,就开始收费,贴广告,或者直播带货,开始进行商业获利。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寻求经济赔偿。”
除了维护账号的个人,张洪波也提醒,负责传播的平台也有相应的保护版权的相关注意义务。尤其是现在很多音视频网站,大量剪辑别人的音乐作品,“据我所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经着手在抓这件事了。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目前正在监测,在当下一些大的网络产品传播平台,比如快手、抖音、喜马拉雅等平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的作品,被非法使用的具体情况。同时我们也鼓励会员自己去查,“我们经过调查核实后,会帮助著作权人通过行政投诉,追究侵权方的行政责任,通过诉讼,追究侵权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维权。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鼓励原创,尊重版权。尤其用好民法典和新《著作权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著作权行政处罚措施。”

科幻博士:
“‘洗稿’在科幻界历史上一直存在,也无法彻底杜绝”
稍加注意就能发现,融梗现象,多发生在网络文学、影视剧本等类型文学领域内,而在纯文学领域较少。因为网络文学、影视剧本更注重故事情节,而纯文学的核心任务不在于此,而是要在形式上创新,提供一种有魅力的叙述文本。作为类型文学的一种,科幻小说也是抄袭、融梗或者撞梗的一个高发区。
2021年2月,《科幻世界》银河奖征文作品《无主》(李卿之)被读者爆料系全文抄袭作品,原作为斯蒂芬·金短篇小说集《守夜》中《重型卡车》一文。2月23日,《科幻世界》发表致歉声明称,现已取消该作品的稿费和评奖资格。该事件在科幻圈引发热议,并引发圈外的不少读者关注。
复旦大学首届MFA创意写作硕士、南科大吴岩教授带的科幻博士,同时也是钓鱼城科幻中心创始人张凡,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科幻文学是一个高点子概念的文学,因此会有一些作者采用别人的核心点子进行所谓的‘洗稿’,这种现象在科幻界历史上一直存在,也无法彻底杜绝。”
为什么会如此,张凡认为原因众多,“一是小说类作品有版权限制,无法建立像知网一样的学术数据平台,只能靠手工鉴别;二是科幻行业是世界性群体行业,这种国内外连接还比较紧密,很多作者、粉丝都是读外国科幻长大的,甚至有的直接从未翻译的原文去取材、洗稿,难以发现;第三是科幻行业缺乏对抄袭有系统的行业规范行为,一些科幻事业机构把这个当成自己的污点、讳莫如深,怕追究和起底、影响团结,其实这个完全没有必要,大家要一起反对抄袭。第四是新人作者打一枪换一炮确实难以觉察。”
对于抄袭行为,张凡的态度很鲜明,“肯定要谴责和尽量杜绝。只是,版权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很多年前作者这方面意识薄弱,希望越来越好。”
成都八光分文化创始人、资深科幻编辑杨枫:
非常期待能看到更多让人眼前一亮的作品,但确实有不少科幻写作换汤不换药
曾在《科幻世界》工作多年,一度担任副主编,现为科幻机构“八光分文化”创始人的资深科幻编辑杨枫,自然也关注到银河奖某征文抄袭斯蒂芬·金这个案例,“这个事情的确比较恶劣,因为能找出明显抄袭的证据,甚至能一条一条对应。” 但同时她也详细讲述了自己跟科幻打交道近二十年的感受,“科幻写作互相借鉴,在初入科幻写作之门的创作者中的确比较常见。原创力很强的科幻创作,需要极强的前沿科技迭代学习更新的能力,这对新人来说是有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大量阅读前人的作品,汲取相关的知识营养。这样一来,在写自己的作品时,难免会用到别人的一些梗。但这里面又可细分为有心抄袭,或者无心撞梗。不能简单地一棍子打死。 就我的感受来说,如果是故意抄袭,那是不可原谅的。”
《了不起的盖茨比》作者、著名作家菲茨杰拉德在给他女儿的信中说:“除非你每年从五六个一流作家那里吸收养分,否则优美的风格不可能产生。”菲茨杰拉德在一系列信件中提及的作家给他女儿提供了一个书单,包括亨利·詹姆士、屠格涅夫、德莱塞、巴尔扎克、陀思妥耶夫斯基、易卜生、福楼拜、托马斯·曼等。也就是说,一个文学新人,在起步之初,必然要从其他优秀者那里吸收精华。
杨枫举了一个例子,很多人惊叹刘慈欣《三体》里的创意、想象力,“但其实,刘慈欣的想象力也不是大刘自己闷着头空想出来的。他也有自己的营养、学习充电的来源。我记得他曾经说,如果有人看的电影、读的书跟足够多,就会发现,他的不少创意都是有源头活水的。我深以为然。毕竟写作也是需要从学习开始。有时候我们开科幻笔会,会听到有的写作者分享说,自己想写一部新的小说,但对里面的知识结构甚至科学的逻辑拿不准,所以他还要大量阅读相关的书籍,摄入足够的知识营养才开始动笔。我想,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当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肯定会发生质变,产生自己真正的创作。当然也有写作者说,自己会避免看一些影响力太大的作品,比如有人就说自己写作长篇科幻之前,千方百计绕开《三体》,以免自己的思路被其宏大的世界观框住。”
作为一个科幻界的资深人士,杨枫表示,银河奖征文抄袭这个事件的确给科幻界一个警示,“我非常期待能看到更多让人眼前一亮作品,但确实也有不少科幻写作总是换汤不换药,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创新力下降, 我想这应该跟自觉深度学习能力下降有关。在一个浅信息唾手可得的时代,科幻作家遇到的挑战更大:很多一般的知识信息,普罗大众都能看到。你要想进行真正有原创力的科幻创作,就需要真正的深度阅读,持续不断地进行前沿知识积累,而不是像一般人那样满足于皮毛的信息摄取。”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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